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6,訴,769,200711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69號
上 訴 人 誠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愛將科技有限公司間因96年訴字第769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參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零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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