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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丙○○乙○○之承
上列當事人間因96年度訴字第877 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陸拾萬陸仟零壹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玖仟玖佰伍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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