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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家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6年10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係為財產權之訴,係爭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2,883,7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20,06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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