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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1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律師
複 代 理人 袁瑞成律師
被 告 鼎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西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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