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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6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禾新建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福龍
被 告 乙○○
蔡國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中關於利息計算方式及違約金計算方式欄起算日年度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福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附表:
┌──┬──────┬────────────┬──────────────┐
│編號│債權本金餘額│ 利息計算方式 │ 違約金計算方式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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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5,000,000元│自96年2 月20日起至清償日│自96年3月21日起至96年9月20日│
│ │ │止,按週年利率5.51% 計算│止,按左開利率10%,自96年9月│
│ │ │之利息 │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二 │13,000,000元│自96年2 月20日起至清償日│自96年3月21日起至96年9月20日│
│ │ │止,按週年利率4.63% 計算│止,按左開利率10%,自96年9月│
│ │ │之利息 │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三 │21,700,000元│自96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自96年3月6日起至96年9月5日止│
│ │ │,按週年利率4.63% 計算之│,按左開利率10%,自96年9月6 │
│ │ │利息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四 │16,660,000元│自96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自96年4月4日起至96年10月3 日│
│ │ │,按週年利率4.63% 計算之│止,按左開利率10% ,自96年10│
│ │ │利息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
│ │ │ │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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