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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97 號
原 告 承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興農芳蘭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原 告 壬○○
丁○○
戊○○
己○○
癸○○
庚○○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律師
複 代理人 賴傳智律師
被 告 蔡正中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鐘耀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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