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律師
被 告 甲○○
丙○○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法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