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6,重訴,207,20090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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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207 號
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仟玖佰參拾玖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拾萬陸仟零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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