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4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勝雄律師
被 告 陳謝素雲即陳萬財
陳天恩即陳萬財之
陳志誠即陳萬財之
陳世陽即陳萬財之
黃陳美貴即陳萬財
陳淑華即陳萬財之
陳淑敏即陳萬財之
樓
上列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律師
住臺北市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2月20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3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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