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73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尊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本於借貸及債務承擔契約關係提起本訴,依兩造所締動產抵押契約書第13條約定,關於被告所承擔之債務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第24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月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