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6,重訴,473,2007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73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尊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本於借貸及債務承擔契約關係提起本訴,依兩造所締動產抵押契約書第13條約定,關於被告所承擔之債務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第24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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