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6,重訴,48,2007112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戊○○
上列上訴人被上訴人與乙○○、丙○○、丁○○、甲○○間因96
年度重訴字第4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仟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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