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6,重訴,508,2007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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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508號
原 告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凱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主張被告交付之物品有瑕疵,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之1 及兩造於民國95年9 月15日簽訂之協議書第6條約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

而依上開協議書第7條約定,兩造就該協議書所生之一切爭議,已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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