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091號
聲 請 人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23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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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0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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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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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泛亞國際文│台灣中小企│95年3月5日 │3,895元 │0000000 │ │
│ │化科技股份│業銀行股份│ │ │ │ │
│ │有限公司王│有限公司錦│ │ │ │ │
│ │貞福 │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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