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09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116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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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0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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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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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0093-NX-0000000-0 │1 │2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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