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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57455號
債 權 人 中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權 人 的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國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票號0000000 及0000000 利息起算日超過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三日部分均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4 張支票退票理由單所示,其中票號0000000 及0000000 之支票,聲請人於民國97年10月13日始向付款銀行提示,故除利息起算日超過附表所示之利息部分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瑞祥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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