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7,促,57472,20081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57472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
債 務 人 陳紅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叁仟陸佰壹拾伍元,及其中壹拾貳萬捌仟壹佰伍拾元部份,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29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邱瑞祥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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