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7,促,58323,20081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5832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呂秀玲
債 務 人 黃梅雪
債 務 人 黃俊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肆萬壹仟零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以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以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以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袁玉玲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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