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7,促,58878,20081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58878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代 理 人 陳怡蒨
債 務 人 黃愛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叁萬捌仟捌佰玖拾玖元,及其中伍拾叁萬貳仟柒佰叁拾叁元部份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袁玉玲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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