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核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美商花旗 銀行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聲 請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香港商香 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Jayant Rikhye(瑞杰揚)
相 對 人 湯茹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商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 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關於「附件:」之記載,應更正為「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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