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7,訴,2394,2009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394號
原 告 甲○○
乙○○
戊○○
丁○○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淑怡律師
林傳哲律師
陳冠州律師
被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
複 代理人 洪嘉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六日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