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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394號
原 告 甲○○
乙○○
戊○○
丁○○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淑怡律師
林傳哲律師
陳冠州律師
被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
複 代理人 洪嘉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六日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瑜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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