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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六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余來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利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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