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7,重訴,355,2009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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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55號
原 告 林國政即祭祀公業舍人公派下員
林國銓即祭祀公業舍人公派下員
林國棟即祭祀公業舍人公派下員
林國勇即祭祀公業舍人公派下員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甲○○
被 告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邱榮英律師
參 加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祭祀公業舍人公之全體派下員名冊及證明文件。

二、林貓柳、林清溪、林清波等人之繼承系統表,以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過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琴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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