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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99號
上 訴 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乙○○間因97年度重訴字第399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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