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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15號
原 告 永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被 告 鉅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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