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7,重訴,454,200903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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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54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454號分
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仟肆佰貳拾肆萬捌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萬陸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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