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7,重訴,469,200903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69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7年度重訴字第469 號塗銷抵
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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