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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9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之1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3 月3 日下午4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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