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7,重訴,514,200903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514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丙○○
戊○○
丁○○
庚○○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戊○○、丁○○、庚○○、乙○○間因97年度重訴字第514 號侵權行為損害行為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肆萬伍仟捌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肆萬伍仟叁佰零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慧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