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7,重訴,534,200903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534號
上 訴 人 信豐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重訴字第534 號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玖拾壹萬肆仟壹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壹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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