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7,重訴,568,200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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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56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周福珊律師
王嘉斌律師
被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就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二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審理。

理 由

一、按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71 號解釋著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債務人異議之訴之事件,所應適用之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2 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3條及其他憲法原則之疑義。

本院已提出釋憲聲請書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解釋。

三、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71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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