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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319號
聲 請 人 韓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1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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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3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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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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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宏銳電子股│永豐商業銀│97年8月15日 │66,413元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行積穗分行│ │ │ │ │
│ │林輝記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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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宏銳電子股│永豐商業銀│97年9月15日 │25,200元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行積穗分行│ │ │ │ │
│ │林輝記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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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祺林工業股│彰化商業銀│97年7月31日 │45,540元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行双和分行│ │ │ │ │
│ │温金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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