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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46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12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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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4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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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人 │擔 當 付 款 人│發 票 日│到 期 日│金 額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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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劉嬙 │劉嬙 │96年5月27日 │96年5月27日 │600,000元 │43205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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