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8,司,143,200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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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遠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報就任遠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則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另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

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清算人聲報之聲請後,有下列文件尚未補正,自應予以補正: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⒉公司最新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

⒊股東名冊(載明各股東姓名、身分證字號、所持股數)⒋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⒌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⒍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通過後,提送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⒎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二、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裁定命聲請人補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群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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