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8,司促,2004,200902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004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林意堂
債 務 人 李火盛
債 務 人 李田炎

一、債務人李火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零柒拾柒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李火盛、李田炎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玖萬捌仟柒佰陸拾捌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涂文郁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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