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282號
債 權 人 比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銘
債 務 人 陳淑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玖萬壹仟柒佰零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袁玉玲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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