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8,司促,3306,2009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306號
債 權 人 李文吉
債 務 人 倪淑貞
債 務 人 劉昌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彭聰敏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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