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86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 務 人 張生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叁仟柒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涂文郁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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