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8,司促,6858,2009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6858號
債 權 人 羅志光
債 務 人 羅仕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聰敏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