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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8286號
債 權 人 黃碧霞
債 務 人 德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亮瑜
債 務 人 彭賢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萬伍仟元,及自附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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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8年度司促字第82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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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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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5年10月11日 │200,000元 │95年10月15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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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5年10月16日 │150,000元 │95年10月16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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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95年10月18日 │150,000元 │95年10月18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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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95年11月1日 │105,000元 │95年11月15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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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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