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8,司促,8630,2009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8630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
債 務 人 邱武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邱武輝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七年七月十六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 費本金:新臺幣29,124元整。

(二)利 息計算:新臺幣1,447 元整。

(三)違 約金:新臺幣728 元整。

(四)雜 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 新臺幣0 元整。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彭聰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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