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8,司促,8989,200903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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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8989號
債 權 人 戊○○
號2樓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超過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未約定應付利息,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5 ,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勝超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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