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9095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賴森林
債 務 人 連志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零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聰敏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