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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9095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超過法定利率百分之五暨違約金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17.99計算之利息,暨依上開利息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經核雙方未約定應付利息之利率,按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5 ,就超過之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聰敏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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