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8,司促,9189,2009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9189號
債 權 人 陳麗吟
債 務 人 楊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通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肆萬捌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瑞祥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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