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8,司促,9260,200903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9260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務 人 黃麗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伍佰伍拾肆元,及其中伍萬伍仟玖佰壹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按月以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育瑄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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