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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957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 務 人 林泳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玖仟柒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 緣債務人林泳錠於民國91年12月 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
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9.71(日息萬分之5.4) 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15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三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600元之逾期手續費,債務人自民國95年3月15日起即未繳納,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民國98年2月13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215,662元及利息暨違約金174,126元(已延滯三個月(含)以上)。
(三)狀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懷歆 附表
98年度司促字第9577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林泳錠 │民國98年2月1│清償日止 │日息萬分之5.4 │
│ │162177│ │3日 │ │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林泳錠 │民國98年2月1│清償日止 │日息萬分之5.4 │
│ │53485 │ │3日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林泳錠 │民國98年2月1│清償日止 │按月計收新台幣│
│ │162177│ │3日 │ │600元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林泳錠 │民國98年2月1│清償日止 │按月計收新台幣│
│ │53485 │ │3日 │ │600元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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