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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957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債務人乙○○之地址台北縣三重市○○路8 號6 樓為三重市戶政事務所。
債權人陳報之地址顯然無法合法送達,且依同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若需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因此,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懷歆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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