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9754號
債 權 人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信堅
代 理 人 籃郁惠
債 務 人 陳飛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叁仟捌佰肆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九十七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逾期違約金,違約金按月收取上限伍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涂文郁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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