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98,司催,199,2009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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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云云。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發給公示催告裁定,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8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聲請人已於民國98年2 月24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張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文泉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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