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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再易字第24號
再審 原告 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再審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且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再審原告業於民國99年10月11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然再審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是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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